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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予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房屋無償借給他人,將視借用人對於該房屋的用途,對出借人產生不同的綜合所得稅徵免結果,詳加說明如下:一、將房屋借給他人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儘管已約定無償借用,仍必須按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並申報綜合所得稅。二、將房屋借給他人作為住家使用,若經查明確係無償,亦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後,其無償借用行為即可免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Q:1.員工受傷,公司發給郵政禮券(或等值禮品)慰問,該禮券是否列計個人所得? 2.另以公關費購買郵政禮券慰問員工,是否亦列計個人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到來,納稅義務人如因與配偶分居或離婚而各自辦理結算申報,於發生重複列報同一子女免稅額時,稽徵機關將依認定原則所列順序,認定應由哪一方列報該子女免稅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雙方離婚當年度及以後年度各自辦理結算申報,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稽徵機關將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關於「實際扶養事實」,可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例如: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或其他扶養事實者。  該局呼籲,受扶養之子女如有各類所得時,亦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申報,請民眾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並多利用網路申報,節能減碳又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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