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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應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然若該營利事業一方面有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應不予認定。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於上年度原帳列一筆預付土地款,後因故解除該筆買賣交易契約,於本年度未收回該預付款而暫借他人使用,致以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原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惟因該公司當年度另有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且無法查明何筆係用以前述資金無息貸與他人,故按平均借款利率核算後,自利息支出項下減除。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情形,應自行設算利息收入課稅或調減利息支出,以避免遭國稅局查核後核增收入或剔除支出並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下稱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負數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該局說明,有關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可參考因出售土地所產生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課徵證明書)上所載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該局表示,日前查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甲公司當年度申報出售房地交易所得額時,依法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但金額異常,經進一步發現甲公司是以本次出售土地之移轉現值直接減除前次土地之移轉現值後之金額填報,但因前次移轉現值未依土地稅法規定按物價指數調整,致所計算出之土地漲價總額產生高估情形,造成甲公司有虛列土地漲價總數額而致漏報課稅所得之情事。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房地交易所得額時應注意依規定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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